案例介绍: 企业觉得员工小甲在试用期内,表现不是很突出,但没有太大的问题,所以想再考察下这个员工,公司遂与该员工沟通再次约定试用期,经过再次考察,公司还是觉得小甲不能胜任这份工作,于是辞退了小甲,最后,小甲了解到两次约定试用期是不合法的,于是提起仲裁,拿到了赔偿金。
那公司真的不可以约定两次试用期吗?不可以延长使用期吗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。在试用期内,双方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要求,并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。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基本工资,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 但是,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约定两次试用期。虽然《劳动合同法》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不能有多次,但是根据司法实践,试用期是为了让双方相互了解,检验彼此是否适合合作,过长或者多次试用期可能会违背试用期制度的初衷,因此未经员工同意,不得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有效期。 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,《劳动合同法》也规定,试用期不宜过长。具体来说,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,部分行业(如航空运输、铁路运输等)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延长试用期,但是也不得超过12个月。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长度的原因在于,试用期是评估员工和企业是否适合继续长期合作的一段时间,在试用期内充分考察员工能力、品德等方面的情况,对于企业而言是必要的。但同时,过长的试用期也可能导致员工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,因此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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